证券代码:603528 证券简称:多伦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5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名单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8人调整为169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785万股调整为745.5
万股。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1、2018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10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2月1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3月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二、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激励计划确定的188名激励对象中,原激励对象杨学挚、刘维因个人原因离
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朱广腾、陈振等17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
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8人变更为
169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原激励对象杨学挚、刘维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朱广腾、陈振等17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85万股变更为745.5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169人,授予限制性股票共745.5万股。
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
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相关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88名激励
对象中,原激励对象杨学挚、刘维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朱广腾、陈振等17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8人调整为169人,授予数量由785万股调整为745.5万股。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名单和数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公司尚需依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和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