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27 证券简称:众源新材 公告编号:2022-027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和本章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合 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计划或者 者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要求收购其股 购其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 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会决议;公司因该条第(三)项、第(五)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事会会议决议。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销。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联方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