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4-033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73
号)同意,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5,895,380 股,发行价格 9.7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4,979,955.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187,520.1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7,792,434.8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年 5 月 30 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19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户 账户余额(元)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 351984499296 930,117,110.11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仙居
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1984499296,截止 2024 年 5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93,011.71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年产 1,550 吨非离子型 CT 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年产 7,710 吨碘化合物及 CMO/CDMO 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嘉鑫、何欢、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
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未经甲方和丙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提取、划转、处置或者允许他人提取、划转、处置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包括甲方有未付的银行结算手续费或甲方对乙方存在其他负债时,乙方亦无权提取、划转、处置资金账户中的资金。
十、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出现资金账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履约划转现金款项的,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二、丙方发现甲方或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声誉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