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072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拟将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全资子公司海神制药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由委托贷款变更为由公司直接向海神制药增资。
本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神制药”)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变更为由公司直接向海神制药增资。
一、募集资金到账及投资项目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4 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9,542,743 股,发行价格 70.4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71,999,962.06 元,扣
除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发行费 19,100,624.14 元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652,899,337.9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82 号)。公司及子公司就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项目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序号 项目
(万元) (万元)
1 年产 1500 吨碘化物及研发质检中心项目 15,069.53 13,200.00
年产 300 吨碘佛醇、5 吨钆贝葡胺造影剂
2 19,649.16 17,500.00
原料药项目
3 年产 195 吨定制医药中间体项目 8,993.45 8,000.00
4 年产 1200 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 11,848.58 5,000.00
5 环保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4,250.00 3,500.00
6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合计 79,810.72 67,200.00
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方式解决。
二、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原定计划,由公司向实施主体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神制药”)发放委托贷款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500 吨碘化物及研发质检中心项目”。现基于现实条件考虑,拟将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变更为由公司向海神制药增资,具体增资事项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变更募集资金实施方式的原因
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
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收购后,公司持有海神制药 100%股权,海神制药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通过向海神制药增资以实施其募投项目具备可行性。
通过直接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可在保持募集资金合规使用的前提下,简化募集资金使用流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四、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变更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不会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投资收益等实质性因素造成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为直接向子公司增资有利于简化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额相关程序,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项目建设内容,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司太立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则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