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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19 沪市 立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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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19:立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26

603519:立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其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应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禁止交易的窗口期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如前述第七条等),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股权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第九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短线
交易禁止性规定执行。同时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还需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问题解答等有关规定进行,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及时告知、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或更
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离任职时间、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姓名和身份证号、亲属证券账户号、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沪市 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书面的买卖股份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前后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数量、方向、平均价格、买卖时间、方式等)。公司证券部应当在收到上述书面材料后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专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买卖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劵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对当年新增(减少)股份的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
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或减少)的,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 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上年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所持公司特定股份(即:首次
公开发行前股份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持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述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 6 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 90 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规定,即共享该 1%的减持额度。

  董监高人员为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还需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问题解答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委托公司申报个人离职
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要求公司利用 CA 证书确认该离职日期,自其离职日满6 个月起,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解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违
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益。

    第二十六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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