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9 证券简称:立霸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内容。
具体拟修订情况如下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1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2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供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3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10%的担保;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担保。 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
通过。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通过。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4 得低于 10%。 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