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133%;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9年2月22日,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王致勤先生、宋艳俊女士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将王致勤先生、宋艳俊女士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3、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6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王致勤先生、宋艳俊女士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6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7年8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7年8月2日,登记数量为423.1564万股。
7、2017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周景平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截至2017年9月25日,周景平卖出股票已超过6个月,暂缓授予原因已消除,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2017年9月25日为授予日,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周景平授予限制性股票8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18年3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8年4月2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18年7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18年8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18年8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于2018年04月18日发布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总股本18,055.3993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0.158元(含税)现金红利,并于2018年4月实施该利润分配方案,因此需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需要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13.13元/股,调整为12.97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19年1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19年2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限售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2017年10月30日,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公司2017年扣除股份支付费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用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扣除股份支付费用 为1.87亿元,相比2016年扣非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增长率不低于20%; 利润增长157.02%。
上述业绩条件均已达到,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公司现行员工绩效考核制 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2017年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总 度绩效考核结果为“达标”,满和考评结果进行评分,考评结果为“达标”,才可解除限 足解除限售条件。
售。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万股,激励对象为1名。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 占其获授限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的限制性股 制性股票的 售的限制性股
(万股) 票数量(万股) 比例 票数量(万股)
周景平 副总经理 8 2.4 30% 5.6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万股,激励对象为1名,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33%。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
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