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维格娜丝 公告编号:2018-021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8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4/24 - 2018/4/25 2018/4/2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2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0,553,99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8,527,530.89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4/24 - 2018/4/25 2018/4/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王致勤、宋艳俊、宋旭昶、吕慧,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以及非公开发行
公司A股股票的认购方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红利扣税说明如下: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
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按照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42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2009〕47号)的规定,
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422元。如其认
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8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84736763
电子邮箱:securities@v-grass.com
特此公告。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