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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18:维格娜丝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周景平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7-09-26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周景平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勤勉、谨慎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向激励对象周景平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

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周景平授予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13元/股。

         独立董事:石柱、王毅、曹益堂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