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7 证券简称:绝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3-076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2023 年 9 月 28 日
(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数量:65.70 万份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分别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65.7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为 37.61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更正公告》。
4、2022 年 9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0 月 7 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公司已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已披露《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公司已披露《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8、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情况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2023 年 9 月 28 日。
2、行权价格:37.61 元/股。
3、授予数量:65.70 万份。
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5、授予人数:20 人。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行权条件: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 2023 年授出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3)行权安排:
1)等待期届满之后,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行权。
4)各行权期内,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或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9%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9%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7%
注:1、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2、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均不得低于 2022 年营业收入。
3、上述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可行权比例 100% 0%
各行权期内,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予以全部行权。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数量 占预留授予股 占公司总股本
激励对象类别 (万份) 票期权总数的 的比例
比例
公司(含子公司)核心人员
(共计 20 人) 65.70 100.00% 0.11%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该授
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三)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