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24-055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4 年 8 月 28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595.76 万股。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24 年 8 月 28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4 年 7 月 13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
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4 年 8 月 9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符合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权日:2024 年 8 月 28 日
2、授予数量:595.76 万股
3、授予人数:320 人
4、授予价格:每股 7.76 元。
5、股票来源: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有效期: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如监管部门对锁定期有额外规定,从其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3)解锁期:
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授予完成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授予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锁 自授予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予完成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解锁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
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各解锁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锁安排 公司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锁期 2024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低于前两个会计年度(即
2022-2023年)的平均值
第二个解锁期 2025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低于前两个会计年度(即
2023-2024年)的平均值
第三个解锁期 2026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低于前两个会计年度(即
2024-2025年)平均值的110%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同一年度且在公司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虽在同一年度但在公司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或在次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锁安排 公司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锁期 2025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低于前两个会计年度(即
2023-2024年)的平均值
第二个解锁期 2026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低于前两个会计年度(即
2024-2025年)的平均值
第三个解锁期 2027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低于前两个会计年度(即
2025-2026年)平均值的110%
注:“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未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和“E”五个等级,届时依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业绩考核等级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A(优秀) 100%
B(良好) 100%
C(合格) 80%
D(待提升) 0%
E(不合格)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