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董事会......27
第二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3
第七章 监事会......35
第一节 监事......35
第二节 监事会......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6
第十二章 附则......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80999558Q。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800 万股, 于2016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OPPLE LIGHT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6111 号 1 幢 411 室
邮政编码: 2012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469.572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责任、创新、速度为核心价值观, 树立中国照明
领袖品牌, 打造全球化照明企业。
第十三条 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照明器具
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建筑
装饰材料销售;卫生洁具销售;家具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
消防器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
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认证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山市欧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恺明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马秀慧、王耀海、蒋志虎、王国孝、陈静华、马伟进、
马志伟。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以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555,643,792.10 元按照 1:0.8999 比例折为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本 500,000,000.00 股, 其余进入资本公积 55,643,792.10
元。各发起人按照其所持有的欧普照明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相应持有公
司的股份。
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和出资比例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号 (%)
1. 中山市欧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6,785.7143 53.571
2. 安徽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0.0000 3.000
3. 马秀慧 10,857.1428 21.714
4. 王耀海 10,508.8457 21.018
5. 蒋志虎 83.3828 0.167
6. 王国孝 73.8286 0.148
7. 陈静华 73.8286 0.148
8. 马伟进 58.6286 0.117
9. 马志伟 58.6286 0.117
合 计 50,000.0000 100.0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54,695,722 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