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马秀慧女士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马秀慧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管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同意聘任马秀慧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审阅李湘林先生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李湘林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管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同意聘任李湘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阅刘斯女士个人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刘斯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聘任董事会秘书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同意聘任刘斯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钰昌、刘家雍、苏锡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