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20-034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 - 2020/7/2 2020/7/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8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7,599,927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3、 差异化分红分配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756,063,755 股扣除回购专户已持有的股份
7,599,927 股后的余额 748,463,82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
(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374,231,914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2 根据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原则: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因此,本次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 0.5 元/股。
○3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756,063,755-7,599,927=748,463,828 股。
○4 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48,463,828*0.5)÷756,063,755≈0.4950 元/股。
○5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4950)÷(1+0)=前收盘价格-0.4950。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 - 2020/7/2 2020/7/2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马秀慧、王耀海、绍兴世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356171)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均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 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4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8550000(转 672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 1799 号万象城 V2 栋
邮政编码:201103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