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审核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2018年3月1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27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32.99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黄钰昌、刘家雍、苏锡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