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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15 沪市 欧普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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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15:欧普照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8-11-28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审核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2018年3月1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27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32.99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黄钰昌、刘家雍、苏锡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