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515 沪市 欧普照明


首页 公告 603515:欧普照明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公告

603515:欧普照明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6


证券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18-048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或“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2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2018年3月1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18年3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278名激励对象授予484.98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3.79元/份;同意公司向148人授予217.1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21.90元或26.28
元,其中,按照每股21.90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2.54万股,按照每股26.28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4.60万股。

  4、授予日后,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期权权益,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期权权益,被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合计为5.52万份;共计10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共计1.2万股限制性股票。故公司实际授予266人共479.4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3.79元/份;实际授予138人共215.9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90元/股或26.28元/股,其中,按照每股21.90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1.34万股,按照每股26.28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4.60万股。公司已于2018年5月29日完成授予登记。

  5、2018年10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并于2018年8月完成利润分配实施(每股派现0.4元,每股转增0.3元),现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数量、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一)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

  派息转增: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首次授予:Q1=Q0×(1+n)=4,794,600×(1+0.3)=6,232,980份;

  预留期权:Q2=Q0×(1+n)=1,023,000×(1+0.3)=1,329,900份。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


  派息转增:P=(P0-V)/(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P=(P0-V)/(1+n)=(43.79-0.4)/(1+0.3)=33.38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数量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数量。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须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四)通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