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6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1 - 2023/7/12 2023/7/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3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及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份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 5 月 23 日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利润分配的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 2022 年末总股本 142,625,500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
回购股份 7,066 股及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份 587,500 股,即 142,030,93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0.20 元(含税),合计发放现金红利 28,406,186.8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42,030,934 股×0.20 元/股÷142,625,500 股≈0.1992 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格-0.1992)÷(1+0)=前收盘价格-0.1992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1 - 2023/7/12 2023/7/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胡震先生、卜春华女士和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自行发放。存放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865332)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①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0 元。
③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④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⑤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①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
②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86605508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