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1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原10.50元/股调整为10.21元/股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根据《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谭建国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于官网(www.zjavim.com)进
行了公告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2 日止。
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5 月 12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当日披露的相关文件。
5、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当日披露的相关文件。
6、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公司于同日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披露的相关文件。
7、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
(1)经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审议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25,631,400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 7,066 股,即
125,624,334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2.90 元(含税), 合计发放现金红
利 36,431,056.86 元。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
(3)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因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徐小龙、易青春和贺欣 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徐小龙、易青春和贺欣 3 人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
象已获授的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5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0.50 元/股,
(4)鉴于按照相关操作流程,公司对徐小龙、易青春和贺欣 3 人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50,000 股回购注销的时点预计在公司 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之后,根据公司派息情况和上述回购价格调整的公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P=P0-V=10.50 元/股-0.29 元/股=10.21 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因实际回购注销时点将在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之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调整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即由 10.50元/股调整为 10.21 元/股。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认为:1、公司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第
日,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股份的注销登记等程序;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