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7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9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8.75 万股,占截止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 0.47%。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毕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披 露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 59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限制性股票共 58.75 万股,占截止披露 日公司股本的 0.47%,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谭建国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于官网(www.zjavim.com)进
行了公告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2 日止。在公示
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5 月 12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
件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 文件。
5、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 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的 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同 时,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书面核查意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 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未发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前述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8,650,977.68 元,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 64.30%,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三)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考核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经过评估,2021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得分均达到60分以上,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四)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时间条件即将具备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50%。本次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 年6 月24 日,自2022年6 月24日起,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综上所述,《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共 59 名激励对象,按
照 2021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8.75 万股,具体如下:
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本次实际解除限售数 本次可解锁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量(万股) 数量占已获
授比例
刘浩堂 总经理 5 2.5 50%
张小林 财务总监 2 1 50%
袁建军 董事会秘书 3 1.5 50%
朱晓秋 副总经理 3 1.5 50%
徐建华 副总经理 3 1.5 5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 101.5 50.75 50%
司)(共计 54 人)
合计 117.5 58.75 50%
说明: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含拟回购注销的 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满足解锁条件;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安排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 59 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