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的
法律意见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23 层
邮编:200127
目 录
目 录 ...... 0
释 义 ...... 1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 6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 ...... 7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 8
五、结论性意见...... 9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中的含义如下:
振江股份、公司、上市
指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指
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
指
划(草案)》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2021HS 非字第 229-1 号
致: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振江股份、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603507”)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振江股份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拟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振江股份为授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经回避表决。
(二)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三)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核查了激励计划人员名单,认为“列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外,于 2021 年 4 月 1 日通过公司官
网(www.zjavim.com)公告公示《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第二期限制性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
示,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12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
截至 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
出的异议。同时在 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1 年 5 月 12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七) 2021 年 5 月 12 日,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且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5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3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监事会认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除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综上,同意以 2021 年 5 月 12 日为
授予日,向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3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调整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1 年 5 月 12 日为授予日,
授予 64 名激励对象 12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
核实后,同意以 2021 年 5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3 万股限
制性股票。
(三)根据公司的信息披露,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且该授予日不属于以下期间:
(1) 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
(2)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3)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