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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07 沪市 振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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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07:振江股份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9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4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0.33 元/股调整为 20.18 元/股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张知烈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18 年 1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7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
 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
 018 年 2 月 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2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2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江苏振江 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以 2018 年 2 月 13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43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4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 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的议案》、《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 注销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上海汉盛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经 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提交 2018 年 5
月 24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
司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总股本 128,081,4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5 元(含税)。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7 月 10 日,除权
除息日为 2019 年 7 月 11 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P=P0-V= 20.33 - 0.15 =20.18 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回购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均符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