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5 证券简称:金石资源 公告编号:2023-054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内容: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王锦华先生计划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起 6 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
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增持计划完成情况: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首次增持以来,截至本公告日,
王锦华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1,264,340 股(公司于 2023 年 6 月份实施了权益分派,股票数量为权益分派后
的数据),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累计增持金额 3,050.04 万元,已超过计划增持金额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接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锦华先生发来的
《关于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其累计增持金额已超过计划增持金额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锦华先生
(二)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
本次增持前,王锦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510,1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王锦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石实业有限公司、其配偶宋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37,055,6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5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7%。
本次增持后,王锦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378,5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王锦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石实业有限公司、其配偶宋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33,142,2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8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8%。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王锦华先生计划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起 6 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
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择机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后续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王锦华先生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及完成情况
2023 年 5 月 15 日,王锦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 660,500 股,占公司当日总股本的 0.15%。本次增持成交总金额
约 2,200.13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实
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2023 年 5 月 22 日,王锦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 200,000 股,占公司当日总股本的 0.05%。本次增持成交总金额约 713.78 万元。
2023 年 5 月 30 日,王锦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 42,600 股,占公司当日总股本的 0.01%。本次增持成交总金额约 136.13 万元。
2023 年 6 月 13 日,因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本次现金红利
分配及送红股后,公司总股本由 434,826,162 股变更为 607,338,017 股。权益分派后,王锦华先生已增持公司股份总数由 903,100 股变更为 1,264,340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锦华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1,264,3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占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累计增持金额 3,050.04 万元,已超过计划增持金额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四、其他说明
(一)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锦华先生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