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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05 沪市 金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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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0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27

60350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资源”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实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金石资源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金石资源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金石资源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金石资源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石资源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因 1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该激励对象可按照激励计划规定 80%的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权益,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880 股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股份数量的议案》等议案。因公司于 2021 年 6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7.95 元/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880 股调整为 7,644 股。公司独立董
事对前述调整涉及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的议案》等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激励计划规定80%的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权益,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首次
授予的 1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 2020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公司对其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5,880 股按授予价格 10.33 元/股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实施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该次利润分配及
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 240,00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的股份 1,296,495 股,即以 238,703,50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自 10.33 元/股调整为 7.95 元/股,经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确认的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880股调整为 7,644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的实施情况

  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就本次注销事宜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3054023),
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注销的相关申请,预计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完成本次
注销,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登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登公司提交了本次注销相关申请文件,尚需就本次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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