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5 证券简称:金石资源 公告编号:2021-055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项目: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山开发区”)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投资项目名称为“年产2.5万吨新能源含氟锂电材料及配套8万吨/年萤石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约 15.5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14.8 亿
元。项目分三期建设,争取 6 年内建成:第一期为年产 6,000 吨六氟磷酸锂项目和年产 8 万吨萤石精矿产品采选项目,第二期为年产 9,000 吨六氟磷酸锂项目,第三期计划为年产 10,000 吨六氟磷酸锂和双氟磺酰亚胺锂、研发中心项目。最终投资额及投资进度以实际实施为准。
3.资金来源:项目资金拟以自有资金或向银行申请贷款等方式自筹,以及第一期投产后以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滚动开发。具体视投资进度以及实际需要而定。
4.审议情况:本次投资事项及《项目投资协议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5.对公司当期业绩影响: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对公司 2021 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重要风险提示:
1.审批风险:本项目需以获得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前提,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宗地公开挂牌成交价格执行,因此存在土地挂牌后公司未能竞得土地的风险;
氟化工行业是安全环保监管的重点领域,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办理安评、环评等前置审批或备案手续,故存在项目审批时限较长或审批不通过而导致项目延期建设、取消建设的风险。
2.市场风险:受益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迅速发展,现阶段六氟磷酸锂市场需求旺盛、价格上涨较多,但由于近期六氟磷酸锂项目产能扩张较快,产品未来可能面临产能过剩、价格下行或周期性波动、项目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3.技术风险:六氟磷酸锂主流工艺相对成熟,目前公司已组建技术与管理团队,项目一期和二期拟实施的“年产 15000 吨六氟磷酸锂项目”已通过专家组的初步可行性评审。但由于公司系首次进入该领域,项目实施尚存在技术转化、现场管理、团队协作等方面的风险。另外,随着新产品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和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六氟磷酸锂也存在被新产品或新技术替代的风险,公司可视行业发展、技术迭代以及市场情况对各期建设进度和项目内容作出调整。
4.环境变化和政策风险:本项目对于建设期、投资总额、投产及达产日期等的估计系以假设内外部经营环境等重要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为前提,特别是在“能耗双控”、政府对化工项目的管控以及疫情等外部因素作用或政策变化下,可能存在项目建设进度不达预期、不能按期投产或达产、收益不达预期等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公司是我国萤石行业龙头企业,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江山金菱萤石有限公司拥有浙江江山塘源口乡甘坞口萤石矿探矿权,该矿山已探明资源储量约 341 万吨(矿石量),是大型的单一萤石矿。为充分发挥公司萤石资源储备和原材料成本优势,进一步践行公司“采-选-深加工”一体化及产业链延伸发展战略,拓展公司业务发展空间,公司拟逐步进入产业链下游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新能源、新材料领域。
作为实施产业链延伸计划的关键一步,公司本次拟在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年产 2.5 万吨新能源含氟锂电材料及配套 8 万吨/年萤石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项目总投资约 15.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14.8
亿元。项目初步规划分三期建设:第一期为年产 6,000 吨六氟磷酸锂项目、年产8 万吨萤石精矿产品采选项目;第二期为年产 9,000 吨六氟磷酸锂项目;第三期为年产 10,000 吨六氟磷酸锂和双氟磺酰亚胺锂、研发中心项目。作为公司新能源含氟锂电材料板块的首个正式落地项目,本项目的定位是:公司未来新能源含氟锂电材料板块的研发中心、产业孵化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在江山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江山金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为准),以具体实施新能源含氟锂电项目。年产 8 万吨萤石精矿产品的矿山及选矿厂项目,由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江山金菱萤石有限公司实施。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江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年产 2.5 万吨新能源含氟锂电材料及配套 8 万吨/年萤石项目,与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办理与本次对外投资有关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就该项目进行谈判、根据审议通过的项目方案签署与该项目相关的协议、办理成立全资子公司的相关事项、申报相关审批手续、组织实施等。
本项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项目基本情况及投资协议主要条款
(一)协议主体
甲 方: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 方: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年产 2.5 万吨新能源含氟锂电材料及配套 8 万吨/年萤石项目。具体包括:
(1)年产 2.5 万吨六氟磷酸锂和双氟磺酰亚胺锂项目;
(2)年产 8 万吨萤石精矿产品的矿山及选矿厂项目;
(3)新能源含氟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乙方将在江山市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实施以上含氟锂电项目,萤石采选项目由乙方已注册在江山市的全资子公司江山金菱萤石有限公司实施。
2.项目投资规模及投资计划
项目总投资约 15.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14.8 亿元。项目计划分三期
建设,争取六年内建成:
第一期:年产 6,000 吨六氟磷酸锂项目,投资 3.2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 2.6 亿元;年产 8 万吨萤石采选项目。
第二期:年产 9,000 吨六氟磷酸锂项目,投资 4.4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 3.9 亿元。
第三期:年产 10,000 吨六氟磷酸锂和双氟磺酰亚胺锂、研发中心项目。
3.项目建设周期
(1)新能源含氟锂电材料第一期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 4 个月内开工建设、24 个月内竣工投产、54 个月内达产验收。
年产 8 万吨萤石采选项目在一期六氟磷酸锂项目开工建设后,江山市资规部门和公司将立即启动“探转采”审批手续。
(2)新能源含氟锂电材料第二期项目,在第二期项目用地供地后 24 个月内竣工投产、54 个月内达产验收。
(3)年产 10,000 吨六氟磷酸锂及双氟磺酰亚胺锂、研发中心项目,争取在本协议签订后 6 年内建成。
(三)项目选址及土地条款
1.项目意向选址位置
新能源含氟锂电材料项目第一至三期初步选址位于江东工业园,该园区系浙江“省级化工园区”。项目所需宗地总用地面积约 320 亩,其中第一、二期用地
约 100 亩,于项目决策意见出具后、2021 年 12 月底前、2022 年 3 月底前分批挂
牌。萤石项目矿山及选矿厂用地选址为矿山所在乡镇,新能源含氟材料研发中心项目选址待定。
2.土地用途及使用年限
项目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使用年限为 50 年,自国有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3.用地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以宗地公开挂牌成交价格执行,土地出让金交付时间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执行。乙方项目建设的指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定位、相关项目准入条件及土地使用条件等。
4.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
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土地完成“七通一平”,具备建设条件,确保乙方享有基本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条件。乙方用电、用水、排污、排水及其他设施的接入应与甲方或相应服务提供单位另行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享受有偿服务。
(四)优惠政策
乙方享受江山市《关于加快开放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发[2021]20 号)相关政策及上市政策、人才政策、金融政策等其他涉企政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1.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江山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对项目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核查。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立项备案、环评审批、规划、建设、消防、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
(3)按乙方建设进度计划及时提供公用市政配套,完成出让用地范围内的附着物处理,确保乙方正常施工及生产。协助乙方协调与当地的各种关系,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园区内的相邻关系,提高办事效率,化解相关矛盾。
(4)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产业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开工、竣工、达产等事项落实情况。
(5)甲方尽力做好协助义务,乙方不得以甲方义务未达预期为理由,抗辩自身义务的履行。
(6)江山资规部门要保障乙方矿山、选矿厂立项及用地等,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协调推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推动项目顺利建设投产。
(7)甲方支持、协助乙方向上级部门申请办理为本项目配套的“高纯电子级氢氟酸”项目,但上级部门不予立项、审批不通过等情况除外。
2.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组建成熟的项目团队运营年产 2.5 万吨新能源含氟锂电材料项目。协议签订后 2 个月内,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 1.5 万吨/年六氟磷酸锂可行性研究报告。
(2)乙方应于项目建设施工前向甲方提供厂区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方案必须符合园区规划及管理规范,办理动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3)乙方的规划设计及建设,应严格遵守甲方对园区规划、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三废的排放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4)乙方承诺生产设备在可行性报告中提供的或更先进的进口设备中进行选型、采购、生产,生产设备、工艺要求在同行业领先水平。因乙方设备选型和生产工艺的原因对周边企业、环境造成不良后果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应按园区功能、产业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批,乙方确需实施其它项目,须经甲方和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视为违约。
(6)乙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按照核准、备案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应包工包料,不得以纯包工形式发包,原则必须多层厂房(特殊工艺要求除外)。未按规定标准建设的,应予整改,乙方所涉及的项目审批、劳动、消防、安全生产等相关事宜,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7)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之日前向市决策咨询办申请竣工验收,在达产验收之日前向开发平台申请达产验收,并承诺本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土地产出、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经济指标达到衢州市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意见要求。
(8)乙方承诺:在项目第二期达产期限届满后 5 年内确保每年亩均税收达
到 40 万元以上,或者项目第二期达产期限届满后 5 年内税收总额达到 2 亿元以
上,以上两者完成其中的一项,即视为乙方完成承诺。(亩均税收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