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99 证券简称:翔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9
转债代码:113566 转债简称:翔港转债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 月修订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行政法规,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一系列监管规则,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制度与监管法规有效衔接,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修订情况及经营管理需要,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的主要修订内容详见附表《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
特此公告。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
附件: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123.9486 万元。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118.1916 万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新增)
第十八条 公司现时的股份总数为 20123.9486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现时的股份总数为 20,118.1916 万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123.9486 万股,无其他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118.1916 万股,
种类股份。 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的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除外。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审议通过: 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10%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何担保;
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六)对公司关联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易所规则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 保;
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定的其他担保。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公司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股东及监 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事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