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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为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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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持有、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以上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票:

  (一)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 董监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四章  股份的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登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登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登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登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登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登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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