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96 证券简称:恒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4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如下:
公司章 程原条款 公司章 程修订后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新增 设立 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致力于以持续的科技创新为信息安全、 公司致力于以持续的科技创新为网 络及信息无线与移动、互联网、视频,国防等领域, 安全 、工业互联网、信 创、能源科技 等领域,提供先进的基础构架产品和服务,促进行业 提供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促进 行业发展,承发展,承担社会责任,并在此过程中尽力为 担社会责任,并在此过程中尽 力为客户、股
客户、股东以及员工创造价值。 东以及员工创造价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面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 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 程修订后条款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 个月 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时间限制。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其他情 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 所称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 程修订后条款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证券 ,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讼。 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质的证 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 法律 、行政法规 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其他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
的其他义务。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