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96 证券简称:恒为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9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修订《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系由上海恒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整 公司系由上海恒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
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 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市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48772166A。 信用代码为91310000748772166A。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活动。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工。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 股东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股东名称; (一) 股东名称;
(二) 股东住所; (二) 股东住所;
(三)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 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至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一家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媒体上公告。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媒体上公告。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中至少一家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至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少一家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中文版章程为准。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上述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由相关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
最终结果以登记机关核准后为准。
二、上网公告附件
1、《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