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89 证券简称:八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2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3/6/20 - 2023/6/21 2023/6/21 2023/6/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份总数 120,297,135 股扣除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395,024 股,即以 119,902,111 股为基数:
①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239,804,222.00 元(含税);
② 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4 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调整为
168,257,979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其中现金红利和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总股本摊薄后计算得出。
①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19,902,111×2)÷120,297,135≈1.9934 元
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
例)÷总股本 =(119,902,111×0.4)÷120,297,135≈0.3987
综上,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9934)÷(1+0.3987)=(前收盘价格-1.9934)÷1.3987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3/6/20 - 2023/6/21 2023/6/21 2023/6/21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王清华先生、贺先兵先生、俞振华先生、宁波冠群信息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原“湖州冠群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的(含 1 年),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缴纳,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8 元。
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个人的股息红利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税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8 元。如相关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元。
(6)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来源为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转增股本不涉及扣税事项。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
199,060 79,624 278,684
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
120,098,075 47,881,220 167,979,295
股)
1、 A 股 120,098,075 47,881,220 167,979,295
三、股份总数 120,297,135 47,960,844 168,257,979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数 168,257,979 股摊薄计算的2022 年度每股收益为 3.05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相关事项,可通过如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87171278
特此公告。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