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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分所。本所接受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科沃斯”)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
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等其他与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
2、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同意确定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87.23 元/股的价格向 37 名激
励对象授予合计 955,600 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1、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确定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为预留授予日。同日,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
1、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向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955,600 股限制性股票。同日,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同日,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并经公司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
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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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邵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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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许晟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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