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212667 号)已收悉,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巨星农牧”),已会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西证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申请人律师”)、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申请人会计师”)对反馈意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做以下回复说明,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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