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1-043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647号文《关于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181,814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9,999,954.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1,771,869.63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8,228,084.37 元,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1年 6 月 28 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川华信验(2021)第 005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古蔺巨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蔺巨星”)、德昌巨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巨星”)分别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上海分公司”)、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区支行(以下简称“乐山商行成都自贸区支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乐山商行成都分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德昌支行(以下简称“四川银
行德昌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万元)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020000432508 5,000.00
公司成都自贸区支行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020000432748 5,000.00
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 08010304000006577 20,000.00
山德昌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子公司古蔺巨星与华西证券上海分公司、乐山商行成都自贸区支行所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古蔺巨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规范甲方(下文“甲方”指“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一、甲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0000432508,截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000.00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古蔺巨星石宝种猪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宗辉、付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抄送给丙方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一、甲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及子公司古蔺巨星与华西证券上海分公司、乐山商行成都分行所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古蔺巨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下文“甲方”指“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一、甲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0000432748,截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000.00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古蔺巨星皇华种猪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宗辉、付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抄送给丙方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一、甲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及子公司德昌巨星与华西证券上海分公司、四川银行德昌支行所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德昌巨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德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下文“甲方”指“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一、甲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8010304000006577,截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德昌巨星 100 万头智慧养猪园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宗辉、付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