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58 证券简称:勘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9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9 年 11 月 8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0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79 元/股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设股份”或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19 年 11 月 8 日为授予日,授予 100
名激励对象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熊德斌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19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28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
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贵州 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 年 11 月 8 日。
2、授予数量:300 万股。
3、授予人数:100 人。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7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48 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 个月内按 20%:30%:5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次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20%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次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30%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次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50%
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00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姓名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300 100% 1.64%
(共计 100 人)
合计 300 100% 1.64%
五、监事会发表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所涉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
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19 年 11 月 8 日为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19 年 11
月 8 日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11 月 8 日为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
件的 1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
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无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解除限售期内,以对解除限售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权益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8 日,授予
日收盘价格为 18.96 元/股,基于授予日收盘价格进行测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年份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合计
各年摊销限制性股票费用
401.19 1,398.43 676.29 275.10 2,751.00
(万元)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 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 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 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