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2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最近五年,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口头警示两次,具体如下:
1、2018 年 7 月 9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口头警示
(1)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9 日收到上交所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林辉潞先生给予的
口头警示通知,涉及公司在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以下问题:(1)停复牌
业务操作不熟练。(2)信息披露不准确。2018 年 2 月 13 日,公司提交 2017 年
年度报告个别数据列示有误,信息披露不准确。(3)信息披露不完整。2018 年6 月 8 日,公司提交子公司临时停产公告,未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内容完整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同时进一步增强内部规范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2020 年 3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口头警示
(1)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收到上交所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林辉潞先生给予的
口头警示通知,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4 日,在 e 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信
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关于启动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2)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口头警示后,对相关责任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保证公司依法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