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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56:九洲药业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1

603456:九洲药业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081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9 月 10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92.7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91 元/股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了 2020 年 9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1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92.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91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4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9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的实际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的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20 年 9 月 10 日。

  2、授予数量:192.70 万股

  3、授予人数:91 人

  4、授予价格:15.91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的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批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比例(N)

                    A、B                                  100%

                    C、D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

    7、本次实际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授予限制  授予日公司股
                                              (万股)    性股票总数  本总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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