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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56 沪市 九洲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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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56:九洲药业: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日期:2020-09-11

603456:九洲药业: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公司简称:九洲药业                    证券代码:603456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 年 9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 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8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8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2
 (四)结论性意见......12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2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上市公司、公司、九洲药业:指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流通。
4. 股本总额: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公司章程》:指《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7.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九洲药业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九洲药业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九洲药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报告作为九洲药业本次授予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 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1、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8 月 25 日至 2020年 9月 4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九洲药业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 九洲药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九洲药业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鉴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激励对象中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95 人调
整为 91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98.40 万股调整为 192.7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
 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 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授予日:2020 年 9 月 10日

    2、 授予数量:192.70 万股

    3、 授予人数:91 人

    4、 授予价格:15.91 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的 A股普通股

    6、 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 )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
 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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