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4-032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修订前 修订后
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 3 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
董事会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
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发行新
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修订前 修订后
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议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告;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其股份;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撤销。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