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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44: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1

603444: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2-035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6.00元(含税),根据《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5.09 元/股调整为 379.09 元/股。

  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派息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故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行权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2020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了激励计划,并进行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期权授予。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11 月 3 日、2020 年 11 月 10 日、2020 年 11 月 19 日、

2020 年 12 月 3 日、2020 年 12 月 18 日、2020 年 12 月 30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2021 年 11 月 8 日,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公司调整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批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行权。其中,因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0 元(含税),董事会同意将激励计
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07.09 元/股调整为 395.09 元/股。详见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2021 年 11 月 29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00 元(含税)。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6.00 元(含税)。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后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95.09 元/股-16.00 元/股=379.09 元/股。

三、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已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八、报备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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