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比特”)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吉比特如下保证:吉比特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
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比特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1.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
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
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3.2020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
出的异议。2020 年 11 月 2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
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5.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0年 11 月 18 日为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0年 12 月 2 日。
6.2020 年 12月 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0年 12 月 17 日为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日。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0年 12 月 29 日。
7.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股权登记日的公
司总股本 71,866,08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6.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49,857,312.00 元。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一)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由 395.09 元/份调整为 379.09 元/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5 月 20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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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航 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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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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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5月 20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因上海疫情严重,本所暂时无法盖章,完整签字盖章页待上海解封后提供。签字人认可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内容。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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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航 徐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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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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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5 月 20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因上海疫情严重,本所暂时无法盖章,完整签字盖章页待上海解封后提供。签字人认可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内容。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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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航 徐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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