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二、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注销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注销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
三、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1.公司的业绩指标及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行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期间分别为自 2021 年 11 月
18 日、2021 年 12 月 17 日起 12 个月,实际行权起始日根据后续自主行权审批手
续办理完毕时间确定。
2.本次拟行权的 47 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审议本次行权事宜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行权事宜。
独立董事:卢永华、郑甘澍、林志
2021 年 11 月 8 日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卢永华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甘澍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志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