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捐赠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促使公司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宣传公司品牌,提升公司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合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活动。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公司对外捐赠后需关注受赠人是否落实公司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库存商品等实物资产。
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知识产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类型及受益人
第九条 公司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和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其他需要捐助的组织或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
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按照每一会计年度内捐赠现金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
其价值)的累计捐赠金额和单项捐赠金额,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一)累计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的情况:
单项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且 300 万元以上的,
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其他捐赠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亦可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业务部门自主进行。
(二)累计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的情况:
1.单项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25%以上且 300 万元以上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2.单项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 3,000 万元以上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亦可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业务部门自主进行。
(三)累计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的,所有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累计捐赠金额”包含本次拟捐赠金额。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应视为单项
捐赠,以其累计数作为单项捐赠金额适用以上规定,已经根据以上规定进行审议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业务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照本制度第
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重复进行对同一性质、
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执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事前向公司证券部报备对外捐赠事项,由证券部判
断对外捐赠需履行的审议披露程序。对于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业务部门应将相关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证券部,由证券部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需进行信息披露的捐赠项目,在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之前,相关部门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公司对外捐赠事项,业务部门应跟踪落实捐赠方案的
实际执行情况,并妥善管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同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
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有 50%以上
股权的公司和基于其他考虑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