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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44 沪市 吉比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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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44: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8

603444: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0-063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预留权益授予日:2020 年 12 月 17 日

       股票期权预留权益授予数量:30,000 份

     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407.09 元/份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比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预留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卢永华先生就公司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以内部公告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名单,公
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10 月 22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止。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并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披露了《厦门吉
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均满足上述条件,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12 月 17 日。

  2、授予数量:30,000 份。

  3、授予人数:1 人。

  4、行权价格:407.09 元/份。


  5、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i.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ii.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iii.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iv.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行权期  起至预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    30%
              个交易日当日止

  (4)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授予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行权:


    i.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
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行权期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行权期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三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行权期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ii.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情况如下: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可行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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