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0-008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对 2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锁的 17,673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单位:股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17,673 17,673 2020 年 3 月 6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张林慧女士离职,公司拟对其已获授未解锁的 13,673 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详见公司 2019 年 9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该等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详见公
司 2019 年 9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截至目前,公示期已满 45 日,公司未接到任何债权人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2019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激励对象郭雨龙先生离职,公司拟对其已获授未解锁的 4,000 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详见公司 2019 年 12 月 1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 报》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9)。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该等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详见
公司 2019 年 12 月 1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的《厦门吉比特网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截至目前,公示期已满 45 日,公司未接到任 何债权人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张林慧女士、郭雨龙先生因离职原因,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其持有的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张林慧女士、郭雨龙先生 2 人,合计回购注
销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17,673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张林慧女士、 郭雨龙先生剩余已授予未解锁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0 股。其他激励对象剩余已
授予未解锁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224,301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上述 17,673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将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完成。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41,974 -17,673 224,301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71,640,251 0 71,640,251
股份合计 71,882,225 -17,673 71,864,552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等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七、报备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申请书》;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三)《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四)《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