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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44 沪市 吉比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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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44:吉比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2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19-089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因 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对其已授予未解锁的4,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已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故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7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7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意见》。

  3、2017 年 2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卢永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4、2017 年 2 月 10 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5、2017 年 2 月 15 日,公司以内部公告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名单,公
示时间为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24 日止。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
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6、2017 年 2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合法、有效。

  7、2017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8、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同意意见。

  10、2017 年 3 月 31 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1、2017 年 4 月 1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12、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同意意见。

  14、2018 年 1 月 19 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5、2018 年 2 月 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16、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同意意见。

  18、2018 年 4 月 12 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9、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
解锁的议案》,关联董事翟健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同意意见。

  21、2019 年 4 月 16 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2、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3、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该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同意意见。

  24、2019 年 9 月 25 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5、2019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6、2019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同意意见。

  27、2019 年 12 月 11 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郭雨龙先生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郭雨龙先生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4,000 股,该等股票为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公司回购注销其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预留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000 股回购价格为 100.07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400,280.00 元加上相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现金分红仅作相关账务处理,未实际支付,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将扣除代为保管的该部分现金分红,故本次回购价格不因派息进行调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前次回购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尚在办理)

 有限售条件股份    30,335,099      -13,673      -4,000    30,317,426

 无限售条件股份    41,547,126            0          0    41,547,126


    类别          变动前      前次回购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尚在办理)

    总计          71,882,225      -13,673      -4,000    71,864,552

  备注:经 2019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批准,公司对 1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 13,673 股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完成该等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