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以2018年1月19
日为授予日,向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2,344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0.07元/股。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本次授予的27名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禁止
授予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18年1月19日为授予日,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
142,344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07元/股。
独立董事:卢永华、郑甘澍、林志
2018年1月19日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卢永华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甘澍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志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