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39 证券简称:贵州三力 公告编号:2024-072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力”、“公司”、“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23 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40,980.2216 万股的1.2762%。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
注册资本:409,862,216 元1
成立日期:1995 年 9 月 22 日
上市时间:2020 年 4 月 28 日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1 注:根据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股东名册,公司实际股本总额为 40,980.2216 万
股,与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差异原因为此前已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详见上市公司公告(编号:2024-034),其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公司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软胶囊剂、硬胶囊剂、喷雾剂(含中药提取)生产、销售;中医药科技咨询服务。)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营业收入 1,634,977,930.43 1,201,316,448.76 938,966,120.1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292,702,869.34 201,284,234.02 152,282,553.77
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245,654,275.27 194,635,872.55 135,949,786.47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276,701,405.67 293,285,899.02 155,037,459.58
额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1,470,311,172.51 1,239,043,767.96 1,031,458,113.76
产
总资产 2,920,451,107.53 1,816,619,420.45 1,404,991,334.54
主要财务指标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1 0.49 0.3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1.45 17.74 15.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18.00 17.16 13.63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张海先生,副董事长张千帆、董事盛永建、职工董事郭珂,独立董事陈世贵、王强、归东。
2、监事会构成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龙静、监事梁东海、职工代表监事杨依。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 9 人,分别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千帆,副总经理郭珂、王毅、余渊、王珏犇、邓黎、罗战彪、杨志宇,财务总监张红玉。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1、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2、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3、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为贵州三力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523 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40,980.2216 万股的 1.276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两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596.2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0,980.2216 万股的 1.4548%,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4 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不包含本计划考核期内拟退休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且未参与除本公司激励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六、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履行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如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
止实施本计划。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限售。限售期满后,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计划规定分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股权授予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40%
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