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4 年 8 月·合肥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16 日 13:00
现场会议召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安徽集友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会议室
序号 内 容
1 主持人报告出席情况
2 选举计票人、监票人
3 审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 股东发言
5 主持人进行总结
6 投票表决
7 宣布表决结果
8 形成会议决议
9 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10 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回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购其股份的;
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购其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东权益所必需。 合以下条件之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触及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
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
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
诉求。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务,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 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注销。 (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
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
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股东的共同利益。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行下列职责:
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本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定、本章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 益;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 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