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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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受让方张启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张 启,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
冻结的公告》称,因协议纠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所持公司 14,079,050 股股票被司法冻结,被冻结的股份数占其持股总数的 9.27%,占公司总股本的 2.16%。本次股份被冻结事项是因王建华与张启离婚分配协议所发生的民事财产纠纷。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向公
司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公司离婚分配协议是否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相关纠纷的处理进展及影响等。2024 年 4
月 4 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与张启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王建华持有公司 108,472,097 股股份,其中 32,951,694 股股份归张启所有(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7.60%),剩余 75,520,403 股归王建华所有。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避免因股份变动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双方同意对 32,951,694 股股份不进行交割,由张启委托王建华代为行使该部分股份的全部股东权利,委托期限为 15 年。因离婚协议纠纷,张启已对王建华提起诉讼。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股份受让方作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权益变动情况以及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等相关安排。股份受让方张启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签署涉及股权分配的协
议,且涉及委托代为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等相关安排,可能导致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发生较大变化。其未配合公司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3 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张启提出异议理由如下:一是其不属于《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则中规定的监管对象,且离婚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张启尚不属于公司股东。二是其在签署离婚分配协议时未持有公司股份,且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不知晓规则及如何通知董事会相关事宜。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的,负有报告、通知并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案中,张启与控股股东王建华签署涉及股权分配的协议,约定公司 7.60%的股份归张启所有并对股份表决权作出相关安排,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张启作为协议签署方,在签署相关协议后未履行相关报告及披露义务,违规事实清楚,其提出的不知晓规则、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等异议理由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相关离婚诉讼事项与本案违规事实认定及责任承担无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方张启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相关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