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21 证券简称:鼎信通讯 公告编号:2020-027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的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胤祺”)及青岛鼎信通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及除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及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以外的
其他员工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45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53,060 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33%;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后续办理完成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7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5月12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5月22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7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7 年 7 月 1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9,705,500 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为 443,105,500 股。
6、2018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的 8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10,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解除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294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共计 2,196,200 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95761%。
8、2019 年 3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的1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896,6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9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71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数量为 1,569,3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的 2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38,6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的 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40,2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45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2,153,060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及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以外的其他员工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个 36月后的首个
第三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及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后之日起 36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及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除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及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以外的其他员工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均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30%。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7 年 5 月 31 日,授予登记完成
日为 2017 年 7 月 12 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在公司子公司上海
胤祺及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限售期,以及除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及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以外的其他员工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限售期,
均于 2020 年 7 月 12 日届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限售已符合《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及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除在公司子公司上海胤祺及青岛智能装备任职员工以外的其他员工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要求。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公司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
以 2014-2016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9 年营 1,810,257,678.79 元,相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比 2014-2016 年营业收入
均值的增长率为 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