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24-019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为
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公司治理程序,根据 2023 年度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予以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将办理相应的工商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说明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0 日
修订前 修订后
根据公司法要求,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变更为“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04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4,05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发行新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式。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
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转让给职工。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
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
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